企業清算所得稅稅務處理
2020-02-27 14:14 來源:中國會計網
程序:1.進入清算程序2.計算清算所得3.繳納企業所得稅4.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資產
(一)被清算企業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企業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稅費等后的余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清算所得=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股東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剩余資產=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基礎。
(1)股息紅利所得=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
法人股東:符合條件的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剩余資產-股息所得-股東投資成本
法人股東: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某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的財務資料:資產的可變現價值6200萬元,資產的賬面價值5600萬元、資產的計稅基礎5800萬元;負債賬面價值3700萬元、最終清償額3500萬元;企業清算期內支付清算費用90萬元;支付職工工資及社保130萬元;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為30萬元。
(1)清算所得
(2)清算所得稅
(3)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1)清算所得=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6200-5800-(90+30)+(3700-3500)=480(萬元)
(2)清算所得稅=480×25%=120(萬元)。
(3)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6200-90-130-120-3500=21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