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所得稅中“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怎么填?
答: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79號)第十一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據此,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不退稅而自愿抵減的,應在年中季度申報(第16行)預繳時抵減,在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將抵減額在主表第41行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