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規定和方式?
企業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雖然以納稅年度為單位進行計算,但繳納稅款時應當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54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