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一、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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