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規定:“一、匯算清繳對象
……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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