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現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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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稅務處理問題
(一)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后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包括租賃期滿后作價轉讓給中國境內企業的價款)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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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