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
表內關系1.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總機構分攤比例。
2.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財政集中分配比例。
3.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分攤比例。
4.分支機構分配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合計)×35%+(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合計)×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合計)×30%。
5.分支機構分配所得稅額=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該分支機構分配比例。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人:
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注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