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所得稅前列支的規定是什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雖已提取但未撥繳也未取得撥繳收據的的工會經費不能在稅前扣除,如果已經計提的需要在匯算清繳時作納稅調增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 工會經費的來源: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即:企業工會組織的現狀是這樣的,一是按照《工會法》建立了工會組織,二是沒有建立工會組織.
如果成立了工會組織,應將每月所計提的工會經費撥繳到企業內的工會組織,由工會組織向貴企業開具撥繳收據,而貴企業可憑該收據就撥繳收據上所列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再由工會組織向上級工會支付一定比例,余下留作工會使用.根據工會組織的特點及現行的相關稅收政策,只有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方能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也即只有建立了工會組織的企業方能按照工資總額的2%在稅前全額扣除.
如果企業未成立工會組織,則只能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于企業就上繳當地工會組織的并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部分在稅前扣除,貴企業這種情況應只能按照實際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上所列明金額在稅前扣除,很顯然,對于未取得收據部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