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有哪些?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于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⑻各種贊助支出.
⑼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