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所得稅偷稅的認定問題解析?
匯算清繳過程中會出現(xiàn)的問題,虛報虧損。
出現(xiàn)了虛報虧損是不是一定會被認定為偷稅?這里邊我們要看偷稅的法律構成要件是否完全達到。最典型的是虛報虧損可能沒有造成稅款的少繳,這種情況怎么辦?
舉個例子,如企業(yè)申報2015年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申報的是-120萬元,后經稅務局查明,企業(yè)通過編造虛假的合同支付開票費、多開勞務發(fā)票等手段多列支出100萬元,即存在100萬的虛報虧損額。調整后企業(yè)實際應納稅所得額應該是:-120萬+100萬=-20萬。如果按虛報虧損額100萬元來計算認定偷稅數(shù)額,偷稅數(shù)額是:100萬x 25%=25萬。但如果按照實際應納稅所得額認定偷逃稅額的話就沒法認定了,因為即使把虛報虧損剔除掉之后仍然還是虧損。
在這個例子里面,虛報的一部分調整出來之后和實際相比仍然有虧損的,能不能認定是偷稅?這在之前的實務當中分歧很大,有的是直接根據(jù)虛報虧損額來定偷逃稅額;有的是實際虧損減去虛報虧損如果仍有虧損,這沒有造成稅款的少繳,那就不認定偷稅。而是按照編造虛假計稅依據(jù)進行相關的處理處罰。
對于完全按照虛報虧損數(shù)額來定偷稅數(shù)額,國家稅務總局曾經先后發(fā)了兩文件作為稅務機關執(zhí)法依據(jù):一個是國稅函發(fā)〔1996〕6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另一個是國稅發(fā)〔1996〕162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
少繳稅款是《征管法》六十三條認定偷稅違法行為的必備構成要件,這個要件作為客觀方面,它應當是客觀的,所以應該按照實際上最終有無造成稅款少繳、不繳這個結果來認定虛報虧損這種行為手段的違法性質。把真實的虧損剔除掉之后,如果造成少繳、不繳稅款才認定為偷稅,如果仍然有虧損,不宜作為偷稅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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