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潤表"所得稅費用"要怎樣正確填報?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關于實際利潤額的確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規定,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來確認.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按月度或者按季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年終匯算清繳申報利潤表時,經常遇到三個方面的問題:
1.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確定的實際利潤額即應納稅所得額不準確.
2.年終匯算清繳時,遇到多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不作賬務調整.
3.年度利潤表中填報的所得稅費用不正確.現舉例進行說明.
與所得稅核算有關的資料
某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不存在期初余額.2009年有關情況如下:
(1)第一季度實現會計利潤總額為90萬元,包括從市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3萬元(符合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國債利息收入2萬元.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為5萬元.被工商部門罰款1萬元.
(2)第二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第三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總額為-10萬元,第四季度累計實現會計利潤總額為60萬元.
(3)年末A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0萬元,計稅基礎為20萬元;B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20萬元,計稅基礎為26萬元(其他資產和負債無暫時性差異).
(4)年終匯算清繳納稅調整后應納稅所得額為64萬元.
預繳及年終匯算清繳
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90-3-2-5).這里有兩處容易出現錯誤的地方:一是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預繳期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而有的納稅人卻忽視了這項規定,不進行彌補.二是把工商部門罰款1萬元作為納稅調增金額.實際上,這種產生永久性差異的支出,在預繳期不必進行納稅調整,只需在年終匯算清繳時一并作納稅調整.該公司應預繳企業所得稅20萬元(80×25%).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計提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費用2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0
繳納所得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0
貸:銀行存款20
結轉所得稅費用時
借:本年利潤20
貸:所得稅費用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