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個季度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
四季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12月份的累計利潤-彌補上年度虧損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1、2、3季度所交的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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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