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的增值稅是否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號)規定: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因此,減免的增值稅除出口退稅外,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第2條所說的不征稅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在財稅〔2009〕87號中作了明確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總結一下,增值稅免稅只有符合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條件的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
這些政策都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以后的,2008年以前的免的增值稅適用原企業所得稅政策,就不再贅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