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1.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即公司除特殊原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2.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視同清算).
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的適用特殊稅務處理原則的重組業務,如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并、分立等,改組企業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視同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開始清算之日的確定
1.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2.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3.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4.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