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壞賬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稅法口徑的壞賬損失是企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會計口徑未實際發生而預計的壞賬損失,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會計企業年末時根據應收賬款余額估計計提壞賬準備,同時將預計的壞賬損失計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從而減少利潤;如果年末時根據應收賬款余額估計的壞賬準備比已經預提的小,需要沖回多計提的壞賬準備,同時沖回的預計壞賬損失會增加企業的利潤.但是上述沖回是對預計壞賬損失的調整,是會計口徑的調整.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計提的預計壞賬損失減少的利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同理,企業沖回的未實際發生的預計壞賬損失而增加的利潤,在匯算清繳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