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損益部分所得稅匯算如何調整?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涉及到收入和費用的調整.
1、針對以前年度費用的調整:
針對調整以前年度的成本費用,稅務機關又分為在次年的匯算清繳期內和匯算清繳期以外的調整及其他情形:
1.1、企業若是在匯算清繳期以內的調整,則根據國稅發[2009]79號規定"第十條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1.2、企業若是在匯算清繳期以外的調整,則根據以下文件規定不得在稅前作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稅發[1997]191號的規定:關于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扣除項目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的截止時間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
1.3、其他情形為企業因稅法或政策的規定作追溯調整的,則需要補申報可以稅前扣除.
2、針對以前年度的調整:企業由于自身的原因導致的少計、漏計以前年度收入,則通過以前年度損益科目調整,從而引起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企業需要通過補充申報.
補充申報引起的應納稅額的抵繳額或補繳額,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41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在本年抵減額"或第42行"以前年度應繳未繳在本年入庫所得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