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有哪些?
不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情形還有以下五種:1、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3、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4、撤銷的分支機構,撤銷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
5、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所以,可以從二個方面進行考慮:1、當分支機構滿足不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情形的,分支機構不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總機構可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2、當分支機構不滿足上述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條件時,企業可以將總機構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分支機構,參與分支機構預繳比例的計算;由于該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總機構處于同一地區,企業可以最大限度享受到總機構所在地的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