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取得發票就不能稅前列支嗎?
不一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 ,如果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但若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并不是沒有取得發票就不能稅前列支,應該區分各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