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怎么申報?
按照國稅函[2010]185號文件的規定,符合條件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即享受減計50%應納稅所得。
例如,某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利潤總額為100萬元,期末減免所得稅額15萬(100×15%)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行。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通過上述減免后,其實際稅負率為10%。
因此,“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作為減免所得稅額,即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與小型微利企業減20%的稅率優惠綜合起來考慮,簡化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