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納稅年度
是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為一個納稅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