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里面準予扣除的項目是什么?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計稅工資的扣除.
3)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
(6)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10)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提取的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
(11)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12)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
(13)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4)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余則應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15)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