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中哪些不可以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⑵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⑶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⑷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⑸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⑹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⑺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于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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