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創建時間: 2020-07-29 15:06
答: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籌辦費,扣除在此期間取得的營業外收入后的余額,按照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處理。籌辦期間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其發生額的60%計入籌辦費。如果企業在籌辦期間發生的營業外收入(包括政府補貼)超過籌辦費的,在企業進入正常生產經營后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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