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等。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能同時符合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要求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部分屬于政府補助,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優惠部分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