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表怎樣規定招待費的?
新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8年1月1日執行)第43條:企業法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舉例說明:如果本年的銷售收入是1000萬,業務招待費發生6萬元。
計算方法:按招待費的60%即6萬*60%=36000元,但不超過收入的千分之五還需計算1000萬*千萬之五=5萬,招待費36000元未超過收入50000元,該企業按36000計入招待中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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