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一)提前收到租金的情況,會計與稅法實現了一致
例1:2009年1月1日A企業租賃閑置的機器設備給B企業,租賃期3年,每年租金200萬元,2009年1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萬元.
會計處理:2009年度確認200萬元租金收入,而《條例》第19條確認600萬元收入,屬于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第5行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2010、2011兩個年度應該調減200萬元.而《通知》下發后,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稅收上可以每年確認200萬元收入,堅持了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二)跨期后收取租金的,在租金問題上會計與稅法有差異
例2:接上例,假如2009年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0萬元.
會計處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確認收入200萬元,而稅法在2011年一次性確認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調減200 萬元,則2011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00萬元.稅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2009、2010年實際沒有收到租金,如果規定按照權責發生制納稅,企業必然缺乏必要的納稅資金,因此納稅義務確定在根據合同規定收到租金的2011年.因此,目前租金收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體現了"權責發生制"和"納稅必要資金原則".
(三)租金納稅處理前后有差異,需追溯調整
《通知》沒有明確執行時間,但是由于該文件是對執行《企業所得稅法》的解釋,一般認為應該在2008年開始實施.
例3:某企業2008年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600萬元,2008年一次性作為收入,并且在附表3第5行納稅調增400萬元.企業提出進行追溯調整,即:2008年應確認收入200萬元,多確認的400萬元應該退稅,企業不要求退稅,而是要求在2009年抵頂稅款400萬元×25%=100(萬元),而以后每年度不再做納稅調減,即實現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如果不要求抵頂,則每年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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