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帳準備需要調所得稅匯算清繳嗎?
需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新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將不能再在稅前扣除按會計制度提取的各項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的只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專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壞賬準備不屬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專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 按照稅法規定,不可以稅前扣除,只有在實際發生損失的當期才可以稅前扣除。
壞賬損失的會計處理:
①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兩種。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
②期末調整壞賬準備(少則補提,多則沖回)
當期應計提(調整)的壞賬準備=期末應收款項的期末余額×估計比例-“壞賬準備”調整前賬戶余額(若為借方余額則減負數)
注意:計算結果為正數——補提(借記管理費用,貸記壞賬準備);計算結果為負數——沖銷(借記壞賬準備,貸記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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