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以前年度工資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計提而未發的工資是不能稅前扣除的,以后期間發放時企業所得稅前如何扣除,實務中很多地方有明確的執行口徑.以下政策僅供參考,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咨詢所在地的執行口徑.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計提以前年度工資能否稅前扣除】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