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范圍?
1、可以核定的情形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④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⑥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不得核定征收的企業或行業
為了加強對特定行業或特定企業的所得稅管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以下"特定納稅人"不得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①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②匯總納稅企業.
③上市公司.
④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⑤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⑥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
⑦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企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但不得事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征收條件后要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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