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不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嗎?
在之前無論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只要是拿到營業執照,均可以分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是從2019年7月1日開始,所有的分支機構都不再享受這類優惠的政策,在2019年2月26日稅務總局在線訪談中有說過: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
包含分支機構的匯總納稅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如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自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由總機構匯總納稅和與各分支機構盈虧相抵賦予總機構稅收監管責任.
因此可以看出,分支機構不論是否當時選擇為是否非匯總或者獨立核算,按照總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獨自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因為本身就不是法人納稅人,因此從7月份申報期開始,即所有分支機構都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稅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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