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罰金罰款是否可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的罰金罰款是不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2019年修訂)"A105000 《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19.第19行"(七)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第1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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