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不交企業所得稅報表如何處理?
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司的這筆補助如果符合條件,就不繳納所得稅,單獨設置科目核算補貼收入和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如果不符合條件,那就計入營業外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您的這筆政府補助收入看是否屬于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漏稅雖然是在非故意的情形下發生的,但在客觀上會造成國家未收或少收稅款,違反了稅法的規定.根據稅法規定,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其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種漏稅行為若納稅人能夠自己發現,主動補充申報,可以只補稅,不罰款,滯納金酌情處理;若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或被檢舉揭發,屬初犯并且認識改正好的,即要補稅,并加收滯納金,同時由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屢經勸戒,仍繼續漏稅的,則應按稅法規定追補稅款,加收滯納金,并酌情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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