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提費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預提費用的稅前扣除并沒有直接、明確和具體的規定,所以,對企業預提的費用只要能夠符合稅法規定稅前扣除的一般原則,就應該可以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又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由此可見,只要符合實際發生(真實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原則)、與取得收入有關(即相關性原則)及合理性原則的預提費用均應該可以列入稅前扣除。但是,日常實務中對企業年末仍有余額的預提費用,各地稅務機關的認識和態度往往不一,多數地區的稅務機關采取了從嚴從緊的政策,如往往以企業沒有實際支付、費用金額沒有確定、未取得合法報銷憑證等情況為由,規定對企業已提取但年末仍未付出的預提費用在匯算清繳時一律納稅調整,但也有一些地區的稅務機關視預提費用的具體情況,在分析判斷后決定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如根據費用是否已實際發生,是否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取得相關發票,或在次年匯算清繳前是否已實際支付等情況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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