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企業所得稅在稅務稽查中的幾個問題?
一、賬外收入在計算了補交增值稅后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所得稅補繳問題
目前,在稅務稽查中,稽查人員常常調取到納稅人的賬外賬,一般有收款收據、手工流水賬、白條或者個人信用卡等。這些“賬”一般均與企業大賬無任何直接的聯系。對于賬外經營在計算補繳增值稅時并不復雜,也沒有爭議之處,只要將確定的賬外收入乘以適用稅率即可,但要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時就存在具體問題了(本文所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均為國稅與地稅共管的企業)。
例1:某區國稅稽查局在對常州某電器有限公司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公司上年度銷售家用電器等,通過出納員王某記載的筆記本和原主辦會計馬某記載的賬外賬進行核算,隱匿銷售收入10065305元,涉及補繳增值稅1711101.85元。但在計補企業所得稅時就涉及到以下兩個具體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否要補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后,再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目前國稅稽查部門在計算查補企業所得稅時通常是不考慮地稅征管的城建稅的,直接將確認的賬外收入計入應稅所得額(是全額計算、還是差額計算、或者核定征收在下一個問題再闡述)。但是嚴格地來說必須在扣除了應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再計補企業所得稅,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國務院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目前費率已提高為4%)。因此,按此兩項規定,作為我們國稅部門有義務有責任在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時,必須在補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后再計算企業所得稅。
第二個問題:采用何種方法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對賬外經營以何種方法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歷來是征納雙方也是稅務部門內部爭論的焦點,但爭論來爭論去也一直沒有統一的結果,稅法上也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目前,常州地區國地稅部門通常做法不外乎三種操作方法。即:全額調整全額補稅法、全額調整差額補稅法、核定征收法。國稅部門一般采用的是第一種方法,特殊情況也有第二、第三種做法,地稅部門三種方法普遍應用不作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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