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逾期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貴公司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前提是稅務機關必須下達向貴公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這里是指“可以”,并不是“必須”、“應當”。即使實施稅收行政處罰,因您屬于零申報,對稅收的危害性甚小,可以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沒有事前下達(送達給貴公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就將貴公司列為非正常戶程序不合法。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己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既沒有實施責令限期改正,又沒有派員實地調查,就將貴公司列為非正常戶管理,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貴公司可以不接受處罰的,如果主管稅務機關一定要處罰,貴公司可以采取稅收法律救濟手段,即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稅務行政訴訟解決。
至于是否影響總公司上市,在我看來,應當是影響甚微,甚至沒有影響,因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屬于稅務管理類處罰,不屬于偷稅、騙取出口退稅、不繳少繳稅款的行為處罰。因此,對于總公司的上市應當沒有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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