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職工福利費準予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職工福利費超過標準,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整。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上交個人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在繳納企業(個人)所得稅時,企業實際發生的福利費是在其計稅工資的14%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也就是說,如果福利費有節余,則節余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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