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解讀?
一、基本原則
《辦法》中所有的憑證類型都需要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1.合法性:
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填寫要求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2.關聯性:
稅前扣除憑證應與其反映的與收入有關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3.真實性:
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取得的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二、憑證有哪些種類?
《辦法》將稅前扣除憑證分為兩類,一種是內部憑證,一種外部憑證。
1.內部憑證:
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2.外部憑證:
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三、重點:
不同情形下要不同的憑證
不同的情形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有不同的要求,這是《辦法》中的精髓部分,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 境內應稅行為:交易地點在境內,項目屬應稅行為,按銷售方類型有不同規則:
(1)銷售方已進行稅務登記的:只能以發票作為扣稅憑證。
(2)銷售方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的,可選擇:①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②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問:什么是零星交易?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這里的“個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未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①自然人的零星交易:即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含本數)以下;
②未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的零星交易:月銷售額3萬(按季納稅9萬)以下。
2 境內非應稅行為
即交易地點在境內,項目屬非應稅行為
(1)銷售方是單位的,使用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銷售方是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PS: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 境外購入或勞務
貨物或勞務是境外購入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再次提示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中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四、救濟:憑證不合規怎么辦?
《辦法》的另外一個閃光點是規范了稅前扣除憑證不合規的救濟途徑。
(1)在匯算清繳結束前發現
情形一:
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情形二:
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
前提:
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真實性原則)
期限:
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2017年應當取得的,期限為2018年5月份)
處理方式:
應當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稅務機關通知到企業
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特殊救濟
問:如果銷售方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如何處理?
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必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必備)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必備)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PS:在對方法律主體消失或者處于“停滯”狀態的情況下,現金方式支付的真實性將無從考證,為此《辦法》對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五、有需要的納稅人了解一下:
分割單
這一部分僅適用于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支出,共享一張憑證的企業,如果沒有這種情況的企業可以略過不看。
(1)分割單是什么?
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給其他應負擔支出的單位原始憑證分割單。相當于一張自制原始憑證。
(2)應稅行為分割
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保存發票的企業:
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
以保存發票的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非應稅行為分割
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
1.保存外部憑證的企業:
以發票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
以保存外部憑證的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企業所得稅扣除管理辦法解讀】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