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工資列支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必須是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
企業的臨時人員分為具有雇傭關系的臨時人員和非雇傭關系的臨時人員,企業支付給具有雇傭關系的臨時人員的工資報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有關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規定,準予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非雇傭關系的臨時人員的勞務報酬,只要勞務關系真實、合理,其支付的勞務報酬,可以依據合法有效的發票憑證作為企業的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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