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時間和周期是怎樣的?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二)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三)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四)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周期
第五十三條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三)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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