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兌損失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因此,若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發生的匯兌損失應按上述文件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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