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給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是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勞務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來判定。
因此,境外公司為境內公司在國外提供勞務,境內公司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境外企業負有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境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業因在境外提供勞務而從境內取得的勞務傭金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征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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