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業不得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
1.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2.匯總納稅企業;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業:包括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12類金融企業;
5.社會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的社會中介機構;
6.以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7.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
8.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超過以下規定規模的企業,特殊情況除外:
(1)以制造業或加工、修理修配業為主營項目、上年度應稅收入達到或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
(2)以建筑業或飲食業為主營項目、上年度應稅收入達到或超過3000萬元的企業;
(3)除上述行業外,其他行業的上年度應稅收入達到或超過2000萬元的企業。
9.上年度企業的利潤率高于行業應稅所得率規定幅度最高標準的企業;
10.外資企業原則上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餐飲企業除外;
11.其他規定不得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哪些企業不得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方式】這個問題進行的解答,希望對您幫助,如果想了解學習更多會計實操、稅收實務問題,可以關注“中國會計網”公眾號,進入會計實務交流群,免費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