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不合規發票要怎么處理?
(一)當年沒有取得發票,但以后年度取得發票的,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在匯算清繳前取得,即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當年度沒有取得發票,但在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可以在支出當年稅前扣除。
二是在匯算清繳后取得。企業發生的支出,在當年度及次年5月31日前都沒有取得發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企業在以后年度取得,是追溯到支出發生當年扣除還是在取得發票當年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應在支出發生所屬年度扣除。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因此,企業應對此向主管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
(二)發票丟失
對于發票丟失,增值稅方面有詳細規定,但在所得稅方面尚無明確規定。筆者認為,首先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若開票方不能重新開具,則在支出確實發生的前提下,要求開票方提供證明,可允許企業稅前扣除。
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對此作出明確,值得參考。比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第十四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于企業丟失已填開且有明確付款單位名稱的普通發票(發票聯),在發票開具方無法重復開具發票的情況下,企業應于發現丟失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其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向開具發票方索取曾于某年某月某日開具某某發票的證明,注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貨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大小寫金額、發票字軌、發票編碼、發票號碼等,或要求開具發票方提供所丟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作為記賬憑證入賬。
(三)發票換開
若企業取得發票不合規且已在稅前扣除,是否允許企業換開?筆者認為是可以的,替換原有不合規發票,不再作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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