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加蓋財務專用章的發票可否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僅加蓋財務專用章的發票要作為財務報銷憑證還應符合國家《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因此,發票未加蓋發票專用章,僅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一、發票要具備合法性。報銷各項費用必須提供真實合法的原始憑證。取得原始憑證時要注意辨別真假,虛假的原始憑證不能作為報銷憑據。
二、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需具備有效性。
1、從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或其它非營利性組織取得財政部門監制的票據并加蓋收款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收款收據軍隊總后勤部監制的收款發票、郵電、航空等行業專用票據亦為合法有效。
2、從公司、企業或其它營利性組織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并加蓋收款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3、如工作特殊需要向自然人購買物品或接受服務由對方出具簽字收款的收款條,但應注明事由、數量、單價、金額,并經經辦人、負責人、驗收人簽字。
4、外單位自制的內部收據及三聯單一律不得作為報銷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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