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退貨又補貨專用發票是否要退票重開
《國家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貴司上述情況,需先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再根據具體業務,按規定時限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貨方要求退貨并已運回銷貨方需要怎么開具紅字發票
開具紅字的具體流程:
1、《信息表》的填開:
(1)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于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簡稱“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信息表》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3)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并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2、《信息表》的校驗
主管稅務機關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后,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并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3、紅字專用發票的開具
銷售方憑稅務機關系統校驗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章第三十四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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