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政府補助收入是否可以免稅?
從企業所得稅法看,對企業的總收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即征稅收入;另一類是不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即不征稅收入.
從性質和根源上看,不征稅收入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因此,因不征稅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費用或者因形成財產而計提的折舊、攤銷,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對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征稅收入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它分為享受稅收優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稅收優惠的收入兩部分.其中,免稅收入是屬于享受稅收優惠的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免稅收入有四類:
1.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所列項目所得免征所得稅的,其實質也是項目收入屬于免稅收入.
因此,政府補助并不屬于免稅收入,但是滿足稅法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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