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彌補虧損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 ,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1、企業彌補虧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2. 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虧損
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
3. 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等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具體政策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4. 資產損失造成虧損應彌補所屬年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5. 合并、分立轉入(轉出)可彌補的虧損額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企業分立一般性稅務處理,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特殊性稅務處理,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6. 政策性搬遷停止生產經營明間彌補虧損年限計算關鍵點
政策搬遷期間,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企業以前年度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的,凡企業由于搬遷停止生產經營無所得的,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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