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清繳調整項目有哪些?
一、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收入類項目
1.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項目
1.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4.五險一金.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5.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6.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5%.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8.罰款、罰金、滯納金.
9.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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