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檢查處罰起始日期如何確定?
國稅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納稅人應按照規定期限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對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宜在納稅人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之后進行。這種檢查(包括匯算清繳期間的檢查和匯算清繳結束后的檢查)查補的稅款,其滯納金應從匯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吉地稅所字文件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日期,是指每年4月末。對年度企業所得稅檢查查補的稅款課征滯納金的起始日期,應從每年的5月1日開始計算。
逾期處罰、滯納金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4月30日)次日起計算加收,罰款及其他法律責任,應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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