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遷址注銷是否作所得稅清算?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規定外,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下列企業應進行所得稅清算的處理: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根據《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后,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系解散的。(2)企業破產。
企業資不抵債,按《破產法》進行清算的。(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的。綜合以上規定,對于企業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納稅人應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但不屬于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情形,故該公司無須作清算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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